2026年2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两项无人机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正常类动力提升、多旋翼两类不载人主流无人机,明确适用范围、技术要求及审定原则,意见反馈截止至3月15日。

2026年2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在官网正式发布两项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和“正常类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两类主流机型公开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意见反馈周期为2026年2月25日至3月15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民航局指定邮箱提交建议,意见汇总修订后将以正式咨询通告形式发布,成为我国无人机适航审定的重要依据。
两份文件均依据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9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核心目的是为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型号合格审定提供统一、规范的技术依据。两者均明确限定不载人场景,与载人航空器、eVTOL等形成清晰边界,延续民航局“分类分级、风险可控”的安全管理原则,对无人机结构强度、飞行控制、动力系统等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要求,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同时兼顾产业发展效率。
《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该标准落实“运行风险、分类管理”的适航审定模式,其编制过程充分梳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国内外局方相关法规手册,研究国内峰飞、沃飞等企业无人机项目专用条件及国外同类项目经验,对比评估CCAR-23-R4规章条款,基于该规章章节框架,结合CCAR-27部相关内容,结合动力提升无人机的设计特点和运行场景提炼形成。
标准适用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150公斤以上、5700公斤及以下,不用于载人飞行,可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涵盖复合翼、倾转翼等构型,以及燃油、电动等多种动力来源。此类无人机主要面向垂直起降、可长距离水平巡航的机型,多用于中远程物流运输、长航时巡检、应急救援等作业场景。
标准共包含9章正文和1个附录,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A章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定义及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B章明确重量重心、飞行性能、操纵性、稳定性等飞行相关技术要求;
C章聚焦结构设计载荷、强度、耐久性等结构相关要求;
D章针对飞行操纵系统、起落架、防火、闪电防护等设计构造要求;
E章明确动力装置安装、控制系统、传动系统等相关技术规范;
F章规定机上系统设备、飞行控制、探测与避让等要求;
G章明确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持续适航文件等内容;
H章规范遥控台(站)的设计、构造、控制与告警等要求;
I章明确数据链路的性能、管理及安保要求;附录A则明确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正常类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该标准落实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适航审定理念,通过分析此类无人机的主要安全风险及成因,建立安全管控手段,结合国内行业实践、型号审定经验及国外局方进展编制而成。其编制借鉴《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基于性能的思路,聚焦无人机设计特征和安全风险,仅提出安全性要求,不明确具体设计指标和符合性方法,为新技术应用预留空间,也为申请人自主选择符合性方法提供指引。
标准适用于CCAR-92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进入融合空域或在地面人员密集区域上方飞行、不用于载人飞行的正常类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涵盖燃油、电能等多种动力来源。此类无人机是当前应用最广泛的纯旋翼机型,适用于城市安防、航拍测绘、近距离低空作业等场景。
标准共包含9章和1个附录,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A章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和定义;
B章主要规定飞行性能和飞行特性要求;
C章聚焦结构载荷相关要求;
D章明确操纵系统、起落架等设计和构造要求;
E章规范电动力、燃油等动力装置相关要求;
F章规定机上系统设备及电子围栏等运行范围保护要求;
G章明确使用限制和相关资料要求;
H章、I章分别规范遥控台(站)和指挥控制链路的相关要求;
附录则明确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此次两项标准的出台,核心意义在于结束了此前部分中大型无人机“一事一议、一机一审”的局面,统一的适航条款将有效降低企业研发与审定成本,缩短型号取证周期,为无人机规模化、商业化运行奠定制度基础。随着低空经济上升为国家重要发展方向,两项标准的完善将直接利好无人机整机制造、运营服务、低空物流、安防巡检等上下游产业链,为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查看官方通知: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602/t20260225_230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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