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观察丨民航局新版《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发布:规范通航运行,飞艇游览启新篇

民航局新版《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发布:规范通航运行,飞艇游览启新篇

2025-07-05

2025年6月21日,民航局飞标司正式下发了最新版的《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这一通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飞行和体验带飞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发展。

低空观察丨民航局新版《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发布:规范通航运行,飞艇游览启新篇

通告的背景与目的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中游览市场和飞行员执照培训的需求日益增长。在我国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运营单位或组织深度开发旅游市场和飞行员执照培训市场,为公众参与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活动提供了更多机会。然而,近年来,各类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活动逐年增多,假借体验飞行之名开展空中游览的现象也时有出现,这导致了不安全事件甚至飞行事故的发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应对这一局面,中国民用航空局(CAA)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载人载客类通航运行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以有效应对载人载客类运营系统性风险的逐渐累积。通过分析近年来与体验飞行等相关活动的安全数据,全面审视和研判体验飞行等相关活动的特点和风险,统筹行业安全管理需求,同时结合我国飞艇的研发进展和应用需求,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修订了《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咨询通告。

低空观察丨民航局新版《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发布:规范通航运行,飞艇游览启新篇

通告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部(CCAR-135部)开展商业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以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1部(CCAR-91部)开展体验带飞活动的运营人。依据CCAR-135部使用飞艇开展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运营人,应满足CCAR-135部中适用于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A章、B章、C章和F章的相关要求(但相关规章中涉及仪表飞行规则(Instrument Flight Rules,IFR)的要求,以及明确仅适用于飞机和直升机的要求除外)。需注意的是,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使用动力伞和三角翼开展的商业类空中游览活动,此类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监管。

主要修订内容

体验带飞定义修改:将体验飞行修改为体验带飞,并修改了体验带飞的定义,强化了体验带飞与训练飞行之间的衔接关系。
人员资质与运行基地调整:调整体验带飞机长资质要求,并进一步严格了对运行区域的限制。
水上起降场地要求:增加了水上起降场地要求,明确仅在起飞或着陆阶段飞越水面上空,不包括水面上空的长时间飞行和任何巡航飞行,同时明确临时起降场地不适用于水上。
飞艇游览试行:以试行的方式增加使用飞艇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相关要求,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因我国飞艇的研发与应用前期发展较慢,CCAR-135部未将飞艇纳入长途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适用范围。但目前我国飞艇的研发取得一定进展,行业应用需求逐渐增加,为确保在安全运行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我国通用航空健康发展,本咨询通告依据相关规定,试行批准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
生效日期与废止文件: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021年12月2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通知》(民航规〔2021〕40号)同时废止。

通告的意义与影响

低空观察丨民航局新版《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发布:规范通航运行,飞艇游览启新篇

新版《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咨询通告的发布,对于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飞行和体验带飞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它避免了行业混淆相关运行活动,为从事空中游览和体验带飞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必要指导和建议。同时,通过试行使用飞艇实施长途空中游览飞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通告的实施和飞艇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空中游览市场将迎来更加规范、安全、繁荣的发展阶段。让我们共同期待通用航空的美好明天!

部分图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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